第16号
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
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,,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, 提高工作效能、、、降低企业成本、、、预防凋落,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》第三条的划定,,制订本划定。!!!
第二条 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的项 目蕴含:
(一)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,,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%以上的项目;;
(二)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资金,,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职位的项目。!!!
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当局贷款、、、增援资金的项目包 括:
(一)使用世界银行、、、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、、、增援资 金的项目;;
(二)使用外国当拘陌其机构贷款、、、增援资金的项目。!!!
第四条 不属于本划定第二条、、、第三条划定情景的大型基础设 施、、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、、公家安全的项目,,必须招标的 具体领域由国务院发展鼎新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确有必 要、、、严格限定的准则制订,,报国务院核准。!!!
第五条 本划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划定领域内的项目,,其勘测、、、 设计、、、施工、、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、、资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尺度之一的,,必须招标:
(一)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;;
(二)重要设备、、、资料等货物的采购,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;;
(三)勘测、、、设计、、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。!!! 统一项目中能够归并进行的勘测、、、设计、、、施工、、、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、、资料等的采购,,合同估算价计算达到前款 划定尺度的,,必须招标。!!!
第六条 本划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。!!!
